1、篷布扣用于蓬布的固定,由产权单位负责,符合铁道部有关标准或技术条件。铁路局和公司要加强对篷布及篷布维修的监督检查。
2、托运人购置自备篷布应向装车站提出书面申请,逐级报送铁道部运输局,符合要求后,托运人与篷布生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。
3、新造篷布上路使用前,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抽检,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。检验机构对新造产品的检验负责。
4、篷布编号由铁道部统一公布。铁路篷布采用7位编号,第1位是该篷布投入使用的年份,后6位是顺序号。自备篷布采用9位编号,前4位是该篷布投入使用的年月,后5位是顺序号。
5、公司可委托铁路局维修铁路篷布,并根据各铁路局篷布运用需要设立篷布修理所,篷布修理所的布局由公司与铁路局协商确定。
6、铁路篷布凭调度命令扣修,应就近修理,跨局回送待修铁路篷布时,经铁道部篷布调度批准。
7、公司和被委托的铁路局应加强对篷布修理所的管理。篷布修理所建立健全、生产、统计分析、维核验收等管理制度,铁路篷布维修。
8、自备篷布的修理由产权单位负责,应严格执行篷布维修标准,自备篷布维修。
9、修竣铁路篷布应粘贴“篷布维修合格证”,并按张数、号码与车站办理交接。车站发现问题,严禁上路使用,并及时向公司和铁路局反映,由公司追究责任。
10、篷布使用年限暂定为三年。使用满三年或未满三年但修补面积达40%或修补处达200处的篷布,报废。
11、铁路篷布报废前,公司应及时补充新造篷布,以满足运输需要。